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婷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累犯制度】刑法典中应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累犯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7 14:52)    点击:490

  【累犯制度】刑法典中应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累犯

  【累犯制度】刑法典中应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累犯

  否定单位累犯存在的学者认为,单位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责任人员可能不同,因而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单位不能构成累犯.们认为,即使单位所犯前后罪的具体意思表达者和行为实施者不同,但是他们都是为同一单位谋利益,他们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在职务范围内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理应有同一单位承担,因此有前科的单位并不因为它的具体意思表达者和行为实施者的改变而不构成累犯。

  刑法典是否增设单位为累犯适格主体,应当以客观现实为基础,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的成功立法经验。

  1.单位累犯设立的现实依据是单位重新犯罪现象大量存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决不是立方者主观臆想的结果,其背后一定有其存在的社会条件。刑法典是否增设单位累犯,依赖于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大量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单位是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主体,在利益驱使和诱导下,一些单位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实施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犯罪市场的存在,致使那些受过刑罚处罚但犯罪意志仍存在的单位,在初犯之后,难以抵挡非法利益的诱惑,极有可能会再次犯罪。必须注意的是,单位往往拥有雄厚的政治、经济资源,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某些特权,实施一些单个自然人或简单自然人组合难以完成的犯罪,而且单位行为在经过一些列程序化后,其犯罪意志比自然人更加顽固。在实践中,单位受到刑罚处罚之后再次犯罪已有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特别是在走私、毒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洗钱等犯罪领域,社会危害性已日益凸显。增设单位累犯,给再次犯罪的单位以从重处罚,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2.现行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为确立单位累犯提供了前提条件。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从而在法律上结束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那场关于法人能否犯罪的大辩论。如果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就谈不上单位构成累犯。同自然人能够初次犯罪、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一样,单位再次犯罪就能构成刑法典所规定的累犯,这是单位犯罪法典化后必然的结论。[5]需要指出的是,从逻辑上没有理由不给予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同等的处遇。如果自然人再次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累犯,从重处罚,而单位再次犯罪,即使符合累犯的条件也不构成累犯,不从重处罚,这有悖于法律主体的平等性原则。

  3.增设单位累犯是实现刑罚目的之需要。从报应的角度来看,单位再次犯罪,忽视国家上次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道义非难,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再次选择了犯罪,主观上的可非难性显然比初犯者大,因而单位再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初犯之罪的危害程度更大,其所接受的刑罚理应比初犯严厉。通过对犯罪人施以适当的刑罚,不但满足人们的报应情感,同时也确立和巩固了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因为正义和公正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主张刑罚的严厉程度与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设立累犯制度,并不只是为了惩罚累犯,其目的还在于通过对累犯的从重处罚,预防累犯再次犯罪,并且预防其他初犯者成为累犯。因此增设单位累犯,通过对累犯者从重处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即特殊预防)。同时,通过对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威慑、儆戒潜在的单位累犯者(即一般预防)。

  4.国外相关成功立法经验有借鉴意义。立法不是立法者在闭门造车,它必须符合本国国情,服务于经济生活。同时积极吸收国外相关成功立法经验也十分必要。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对单位犯罪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法典用四个条文对法人构成累犯作了系统规定:第132-12条规定:“法人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70万法郎罚金之重罪或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又因重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的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重罪的法律所规定最高罚金额的10倍,法人还应受第131-39条所指的刑罚,但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除外。”第132-13条规定:“法人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70万法郎罚金之重罪或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10年期限内,又因犯当处相同刑罚之轻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该轻罪的法律所规定最高罚金额的10倍;法人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70万法郎罚金之重罪或轻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5年期限内,又因法律规定当处自然人10 万法郎以上罚金之轻罪应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轻罪的法律所规定最高罚金额的10倍。”第132-14条规定:“法人因轻罪已经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5年期限内,又因相同之轻罪,或依累犯之规则,因相类似之轻罪因负刑事责任者,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该轻罪的法律所规定当处自然人之最高罚金额的10倍。”第132-15条规定:“条例有规定之场合,法人因犯第五级违警罪已经最终确定判决,自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计算,5年期限内,又因同一级违警罪因负刑事责任者,适用之罚金最高额为惩治该违警罪之条例规定当处自然人之最高罚金额的10倍。”[6]对所引用法国刑法典的条文加以分析就可以发现,其立法思路是法人累犯制度应当独立于自然人累犯;其前罪的刑度条件是某一数额的罚金,其后罪的标准也是如此;前后两罪的时间距离可以与自然人等同。法国刑法典专门为法人设置累犯制度是合理的,值得我们借鉴。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婷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婷律师,徐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宣城律师 | 宣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婷律师主页,您是第2325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