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徐婷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累犯制度】刑法典是否确立了单位累犯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7 14:53)    点击:396

  【累犯制度】刑法典是否确立了单位累犯

  【累犯制度】刑法典是否确立了单位累犯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否确立单位累犯,论者观点不一。肯定说认为,新刑法典已规定了单位累犯,因此应予以研究的不是刑法典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累犯的问题。该说提供了立法依据,一是新刑法第30条包含有对单位普通累犯的规定。二是新刑法第65条的规定没有排除单位普通累犯的适用,该条中的“犯罪分子”没有排除单位。否定说认为,新刑法典并没有规定单位累犯,主张应增设单位累犯。该说认为,刑法第65条规定,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仅指自然人,对单位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而现行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累犯。

  部分肯定说认为,就我国现行刑法典所确定的某些特殊累犯而言,单位是可以作为累犯的主体出现的。该说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该说认为这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由于前后罪均可以由单位构成,并且法条对于前后罪在刑度上均不存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因而认为,无论是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也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均符合“被判过刑”的规定。因此单位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罚金的,再犯毒品犯罪的,理应构成毒品罪的累犯

  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刑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了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即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主体是否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而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显然,对单位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至于以刑法典第356条为依据,认为我国刑法已部分承认了单位累犯,这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刑法典上述规定,只是对毒品犯罪的一种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规定了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就构成累犯。仅凭这一条就 认为刑法典部分承认了单位累犯,势必与总则有关理论相冲突。刑法第356条的“被判过刑”,至于是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执行完毕都无要求。如果我们认为这是对累犯的规定,那么我国刑法是否承认,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也构成累犯呢?若是这样,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将与累犯制度产生冲突。由此可见,我国1997年的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没有规定单位累犯。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徐婷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徐婷律师,徐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徐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徐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宣城律师 | 宣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徐婷律师主页,您是第23254位访客